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行政強拆的是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
1、在要準備拆遷的時候,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拆遷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強制執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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