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最高院2012年發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裁執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節,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
財產保全,俗稱的凍結財產,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如果故意將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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