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承包的責任田,應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將農、林、牧、漁業用的地用來搞非農業建設。因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養殖場拆遷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是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面臨拆遷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強制拆遷,就算是強拆,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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