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個禁止的建設單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需要有資金鏈的支撐,地方政府有時候消極怠政,在沒有把拆遷工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
關于已經住了人的違建是否能強拆,答案是肯定的;不過,在強制拆遷違建的同時,拆遷方也需要嚴格的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根據《城市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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