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
換個思路來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是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除棚戶區改造的房屋;需要滿足這些條件,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縣政府及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已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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