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協議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中師在講過拆遷實施的主體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也就是說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拆遷方不能是拆遷辦、開發區管委會等這些臨時機構,拆遷協議也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如果不具備主體資格,只要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
舊村改造,如果只是重新規劃改建,并不涉及土地性質的變更,則不屬于征收拆遷,拆遷人即實施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如果涉及到土地性質的變更,即集體土地征收變為國有土地,或者原本就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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