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
環保問題在企業發展中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除此之外還有企業職工的安置等都要考慮在內。補償安置問題一定要在搬遷之前協商完畢,這才有落實的保障。如果因為環保問題面臨關停或者搬遷的問題不要驚慌,因為這些或者是
村委會參與強拆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強拆決定權,村委會只負責實施;二是村委會決策強拆并實際實施。政府針對企業主作出強拆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行為,那么村委會經其授意實施強拆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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