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拆遷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強制拆遷,就算是強拆,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
我們先來看看這幾份法律對于違建拆除的規定,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
答案是,不一定。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強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強拆的。征地中拆遷農民房屋要給予合理補償,并采取多種安置方式,妥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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