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了解了解關于危房管理的法律法規,危房的定義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做了規定,所謂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國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體并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集體土地征收的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因而,除非縣級以上
舊村改造,如果只是重新規劃改建,并不涉及土地性質的變更,則不屬于征收拆遷,拆遷人即實施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如果涉及到土地性質的變更,即集體土地征收變為國有土地,或者原本就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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