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不是所有的違建都必須拆除。第一種情況:宅基地的面積總和不到當地的宅基地的標準。有些農民雖然有多處住宅,但這些住宅的面積加起來也達不到當地的宅基地標準,因此雖然規定了一戶一宅,但是一戶多宅的住宅面積小,
第一種是房屋并非違建,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被強拆房屋的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或依據的事實不清等,此時被拆遷人要主張損失賠償,就要先從違建認定和處理存在違法問題的角度入手,依法確認違建認定和強拆行政行為違法之后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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