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
房子拆遷過程中不需要辦理戶口轉移,拆遷是政府征收行為,對戶口沒有影響。如果拆遷完成之后可以將戶口轉移到新分配的房子中,或者,根據當事人意愿決定是否轉移到新分配的房產中,對于拆遷戶口問題,目前法律沒有明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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