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不是所有的違建都必須拆除。第一種情況:宅基地的面積總和不到當地的宅基地的標準。有些農民雖然有多處住宅,但這些住宅的面積加起來也達不到當地的宅基地標準,因此雖然規定了一戶一宅,但是一戶多宅的住宅面積小,
房子被非法強拆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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