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1、違法建筑的認定2、行政機關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3、行政機關應下達《催告通知書》4、最后經催告后,你還是未拆除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如果已經從法定意義上定性為違章建筑,且超過了批準期限的,那么拆除違建是沒有補償的,詳情見下面所述;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
對于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而對于違建的認定有二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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