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
劃撥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規定了征收時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以及對土地的評估價值來確定。(1)劃撥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棚戶區改造的賠償標準也是分二種土地類型來的;01 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1)貨幣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補償具體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
棚戶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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