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滿足特定條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具體的補償標準可以參考下面這三點;一、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土地批準用途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
民房拆除補償是有一個大致的標準,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具體的金額及補償方案是大不相同的,我們這所說的標準,就是法律法規給的一個基本標準框架: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
只有符合這兩種條件的房屋,才可以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領取到全額拆遷補償款,國家規定:1、因為大部分村政府對房屋管理并不嚴格,因此關于房屋拆遷的新政策指出,農村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并不屬于違規建筑,二者之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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