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個禁止的建設單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需要有資金鏈的支撐,地方政府有時候消極怠政,在沒有把拆遷工
法律是嚴格規定了違建的認定與處理方式,如果進行到需要拆除的問題,那就更為嚴謹。總而言之,拆除需要有法可依,若無法可依的拆除,即為違法強拆,拆遷人隨時都可以進行維權起訴!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可能
罰款一般不會單獨使用,而是會和其他處罰手段并用。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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