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而對于違建的認定有二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民房拆除補償是有一個大致的標準,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具體的金額及補償方案是大不相同的,我們這所說的標準,就是法律法規給的一個基本標準框架: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關于公路兩旁修建筑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這些方面:《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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