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申請的規定執行,根據其下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表明,對于那些已經閑置2年以上的住宅或者倒塌以及空閑的房子,需要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基礎上,由村集體匯報到上級政府,并取消其土地的登記資格,由村集體進行回收的管理工作
不管涉及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要想強拆都要履行法律程序:首先要履行立案程序,由城管部門對線索進行審查,然后就是通知建房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要建房人提供有關建房材料,并對現場進行勘察檢查,確定涉及房屋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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