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一塊稍微有所了解的話,我們應該就能知道對于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的,那么有沒有一個全國適用的標準呢?答案是有的,具備指導意義的標準我們來看看;(一)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土地批準用途
違法強拆的賠償沒有明確標準。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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