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地方政府,主要是按照試用國有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標準規定,將豬場視作土地上的一般經營場所,進行相應的損失計算和賠償。從經濟法律的意義上說,這個標準之下只包括三項內容補償:(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國家禁養政策旨在優化我國生豬養殖布局,引導生豬養殖行業減少土地承載過重的地區退出,減少土地承載壓力,引導企業向土地仍有養殖承載空間地區轉移,降低環境影響。執行過程中部分地方政策采用一刀切,短時間快速清
第一種是房屋并非違建,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被強拆房屋的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或依據的事實不清等,此時被拆遷人要主張損失賠償,就要先從違建認定和處理存在違法問題的角度入手,依法確認違建認定和強拆行政行為違法之后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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