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承包的責任田,應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將農、林、牧、漁業用的地用來搞非農業建設。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
(一)具有房屋權屬證明的住宅房屋補償采取貨幣補償和異地產權調換兩種補償安置方式,對于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住宅房屋(以下簡稱房照或照), 可選擇貨幣補償、異地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但選擇貨幣補償的被
拆遷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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