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
一個合法的強拆究竟要走哪些程序,這些程序究竟如何對拆遷戶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
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唯一的合法強拆就是司法強拆,所以就算是違章建筑,也必須由政府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經法定程序給予強制拆除,目前,我國強制拆除的執行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強制拆除行為,其余主體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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