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大多數依法開展的棚改項目中,被征收人若始終不配合征收搬遷將會面臨房屋被司法強拆的結局。因這類項目牽涉重大公共利益,屬于典型的“少數服從多數”,故當“釘子戶”無疑是不明智的舉動。故此,依法維權爭取公
城中村的土地大多數都是集體土地。不過根據最高司法解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換個思路來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是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除棚戶區改造的房屋;需要滿足這些條件,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縣政府及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已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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