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
非農戶口的農村房屋獲取的途徑合法的話,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的。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針對戶口的補償,二便是針對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補償。因為非農戶口不屬于農村,所以領不到有關于戶口的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具體的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還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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