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房屋拆遷不合理的問題具體投訴的規定如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是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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