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
雙方達不成補償協議,則區、縣政府做出行政裁決,則可以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強遷.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碰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咨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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