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大多數依法開展的棚改項目中,被征收人若始終不配合征收搬遷將會面臨房屋被司法強拆的結局。因這類項目牽涉重大公共利益,屬于典型的“少數服從多數”,故當“釘子戶”無疑是不明智的舉動。故此,依法維權爭取公
換個思路來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是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除棚戶區改造的房屋;需要滿足這些條件,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縣政府及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已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
舊村改造,如果只是重新規劃改建,并不涉及土地性質的變更,則不屬于征收拆遷,拆遷人即實施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如果涉及到土地性質的變更,即集體土地征收變為國有土地,或者原本就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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