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有的違建都會被強制拆除,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
作為被拆人,遇到拆遷方說房屋屬于違建的時候,要遵循這幾條原則:第一,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有的時候,拆遷方告知房屋屬于違建,只是想借機減少拆遷補償,被拆遷人要知道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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