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注冊“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微企業”的區別蕪湖注冊“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微
1、小微企業可分為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判斷標準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的規模。包含符合判斷標準的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2、小型微利企業源于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特定條件,即是“小微企業”,還要求是“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方面。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標準幾經調整,其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斷提高,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目前執行的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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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以下這六個程序步驟進行征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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