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決定一般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權屬人作出,該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可以發現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一般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但現實中也有一些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的房屋收到了市縣級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即對案涉房屋的征收程序是按照國有土地的規定,而補償卻按照集體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起訴,應當從哪些方向著手闡述呢?筆者認為有如下幾點: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下達征收補償決定。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監察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據此,針對集體土地的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法律適用并無不當。
二、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及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需注意,既然對于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程序進行征收,那么在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時,也應當滿足以下幾點:首先,集體土地的房屋在被征收前應當先向省級以上政府申報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其次,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評估,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并依法作出分戶評估報告,保障被征收人提出評估復核、申請鑒定的權利;再次,保障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有權利選擇貨幣補償,而實踐中大多征收補償決定直接確定了案涉房屋的補償數額,而未保障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
三、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據此,如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早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那么被征收人有權利要求被告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征收單位也應當要求評估機構參照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對原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產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結論。
綜上,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單位完全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進行,但既然被征收房屋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也應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偏偏在補償這一環節仍然按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此舉既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出現了程序正當和維護行政相對人實體利益的嚴重割裂。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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