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等12人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小龍灘區域內有自建房一套,2020年9月至11月期間,貴陽市觀山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向雷某等人送達《綜合行政處罰決定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雷某等人遂尋求律師幫助。
【案件進程】
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指派楊勇律師、趙遠池律師、劉子羽(實習)律師開展工作,在與當事人溝通、調查取證后指導當事人以貴陽市觀山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被告向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被告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一審提交的證據以及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提到的法律觀點,開庭審理后認為,實體程序合法與程序正當是判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的兩項必要條件,行政機關在不具備留置送達法定構成要件的前提下采取此種送達方式無法保障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也不能體現行政行為的確定性和嚴謹性,有損行政機關公信力,程序違法,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
【代理律師】
楊勇律師、趙遠池律師、劉子羽(實習)律師
最高院2012年發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裁執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節,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
強拆決定書是屬于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保障被處罰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一般都是因為相關證件不足或者新加蓋部分沒有得到審批,房子被認定成違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要被強拆,到時候不但房屋征收補償款拿不到,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城鄉規劃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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