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征收人收到拆除房屋的相關通知后,為保障能夠順利拿到合理安置補償,一定要提前做好清查準備,包括財產、相關資料證據等。那么,當強拆來臨,具體要怎么做呢?
一、清查相關財產證據
面臨拆遷時,有些被征收人對自己拆遷涉及的資產并不了解,更不清楚應該得到多少補償,致使在與拆遷方談判時顯得無從下手,陷入被動局面。對自己的財產清單包括所涉土地、房屋、附屬建筑物和設施、機器設備、房屋內部物品、內部裝飾裝修、建筑材料等。
建議被拆遷人要對因拆遷可能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事先做估價,用拍照拍視頻等方法保留證據,留存房屋、廠房被拆遷之前的原貌,從而有利于公平合理的評估,為將來獲得合理補償提供依據。
需要提醒注意:通常情況下評估公司是由拆遷方指定和委托的,評估價格普遍較低。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爭取自己請評估機構和拆遷方請的評估機構協商談判,盡可能的獲取更公平合理的評估結果。
二、整理相關證件資料
1、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房屋征收范圍紅線圖、合資建房協議書、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告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強制拆除決定書、責令停產停業通知書、停產停業損失評估報告、強制執行申請書、裁判文書等。
2、補償協議、其他相關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平面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房屋價值評估報告,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補償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廠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3、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工商登記記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收證明、會計賬簿、授權委托書、信件、公證文書等。
三、注意強拆的訴訟時效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所以,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縮短為6至12個月,千萬不要錯過維權時效。
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后,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可能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愿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等方式嘗試解決,時間拖延很久,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等到錯過起訴期限就喪失了維權的機會。
四、最直接有效的維權方式
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拆決定有疑問,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是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自己沒有相關的維權技巧,建議積極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幫助指導維權,千萬不要輕易的浪費法律賦予的權利,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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