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
代理律師:申鑫律師、張海川實習律師
被告:武山縣人民政府
2019 年10月16號被告下發《武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城關鎮陳門片區城市 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公告》進行棚戶區改造,將陳門村納入征收范圍。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武政征補 決[2020]6號《武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補決定》。
維權經歷
原告魏先生因不服被告武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遂委托我團隊申鑫律師、張海川實習律師維權。律師整理案情后認為涉案征收補償決定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涉案征收補償決定 作出的法律依據和主要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撤銷。
在律師指導下,原告魏先生依法起訴并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于2020年9 月23日作出的武政征補決[2020] 6號《武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補償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訴訟中,原被吿雙方對提供的十余份證據進行了質證,律師依法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給出了多條不予認可的合理意見,經過激烈的庭審質證,法院結合當事人陳述與雙方所舉有效證據及質證意見綜合予以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作出的武政征補決[2020]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
法院判決
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認定被告為原告作出的[武政征補決12020] 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認的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撤銷被告武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征補決[2020]6號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 由被告武山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武山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高級 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
在征收項目沒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下就進行征收,屬于“未批先征”,征收程序是違法的,而且《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評估機構又不是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且評估程序和送達方式等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由此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當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必然會被法院撤銷掉。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不了解的人來說,這無疑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是能靠短時間的學習可以達到的。
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行專業維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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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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