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很多房屋在面臨征地拆遷中都沒有房產證或者建房時的相應的審批,當然,還會有超面積建造的房屋,行政機關或者征收方就會將這樣的無證房屋或者超建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這種房屋真的能夠被認定違法建筑嗎?
結合我國法律來看,在特定的時間階段,即使建造的房屋沒有房產證或者超面積建成的房屋,也應按照合法房屋的形式進行拆除。
2020年7月22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中也明確了超建、無證房屋不予認定違建的情況。
一、無證房屋不予認定違建的情況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以下簡稱《函》),《函》中認定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和《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有關規定,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后,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并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也就是說對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地方已出臺相關規定,按其規定辦理。未出臺相關規定,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出具規劃意見后辦理登記。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在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由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審核結果辦理登記。
二、超建面積房屋不予認定違建的情況
《函》中共明確了4種超建房屋不予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況,分別是: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批準面積建設的,不予確權登記。符合規劃經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只登記批準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注記。
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因違法建筑的類型不同,會導致具有認定違建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部門不同。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根據現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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