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萊蕪區村民
代理律師:徐曉倩律師
被告:萊蕪區人民政府
房屋被強拆,村民損失嚴重
原告系濟南市萊蕪區某街道辦事處某村村民,2019年8月26日,萊蕪區人民政府做出擬征收土地公告,將涉案房屋所在的某街道辦事處某村住宅用地納入征收范圍。
2019年8月27日,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在整個征收過程中原告與征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問題多次協商,征收部門認為房屋沒有證件系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律師介入,依法力爭權益
原告無奈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在徐曉倩律師的代理指導下,該案先是確認征收部門強拆違法,然后向違法強拆部門要求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該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就違法強拆行政賠償而言,如果沒有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這意味著對于“直接損失”之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行為對被拆除房屋、附屬物、被損壞的室內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拆遷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如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村民勝訴,損失得到挽回
法院判決:
一、撤銷濟南市萊蕪區政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
二、被告于2022年前為原告提供120戶型和80戶型房屋各一套;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屋內物品損失、裝飾裝修、附屬物賠償金20000元,搬遷費6000;
四、被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第一年臨時安置費4000;2020年8月27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的臨時安置費。
村里征地要不要經過村民同意農村如果因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的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政府政府申請,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以征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
如果農民的土地被強征怎么辦?作為普通百姓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維權也就是反映情況,需要向縣級以上政府反映,或者省級土地主管部門,當然,這只是一條合法的途徑之一,反映并不代表有用,我們還是建議被征收人,如果遇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賠償范圍問題作出規定。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因此對強拆房屋的賠償方式主要是給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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