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農村房屋及土地的征收拆遷進程正在迅速推進。和國有土地的征收與拆遷不同,集體土地上的征收與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
所以,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程序和補償相比國有土地略顯混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進行規定,今天律師就帶大家一起解讀一下這一規定。
第一,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的原則性規定,是我國土地征收方面的重要立法精神。當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給出的補償過低時,該款規定也是能夠保護廣大被征收人權益的最后武器。
第二,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征收的款項分為以下幾個部分:土地補償費,主要是指占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主要是指需要搬遷且征地之后無固定生活來源而產生的補助費;其他補償費用,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價值(建房、裝修成本等)、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價值以及青苗等價值的補償。
此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農民在被征地后,其生產生活方式將發生巨大改變。因此,在征地時,除了給予農民房產或資金補償外,更應該考慮農村未來生活的保障問題。所以,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農村村民應轉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這也是當地政府需要提供的補償。
第三,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該條規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產值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且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實踐中,很多征收項目都違反了本條中“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嚴重侵害被征收人的權益,甚至在補償到位之前為了趕工期先行強拆,這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以上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基本補償標準,不管是少了其中一項或幾項的補償,還是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還是政府不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后續社會保障工作,都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建議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時先行核對征收補償是否符合以上的法律規定,感覺有問題時及時咨詢律師,把握維權時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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