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不僅對集體土地的征收、農村宅基地有了全面的規定,對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權更是有了新的規定。
1、收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對違法建筑處理的決定權。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條對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的處罰的規定更為嚴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有一定的沖突,后續可能會出臺相應的解釋對此明確。這一規定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對違法建筑處理的決定權收回,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經過向法院申請才能強制執行。
2、對違法建筑的處罰力度增強。
新條例增加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同時提高了對違法占地、違法轉讓等違法行為罰款的處罰額度。同時,為了有效解決違法建筑的沒收問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本條規定為新規,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對于沒收違法建筑的處罰各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細化后續處理規定,目前深圳市已經出臺了相關細則對此進行詳細規定。
本次新規的發布可以看出對農用地和耕地的保護再次上升新的高度,也提醒各位農民朋友們在對未來新的耕地及農用地使用時,重視各項規定及條件,同時新規中將征收改變為先補償后征收的規定,對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與征收方協商時的技巧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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