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筑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結合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新條例對臨時用地的管理作出如下創新規定:
1、臨時用地期限的特殊規定。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新條例明確規定,針對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較于《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條例放寬了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簡化了審批流程,無需兩年期滿后再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辦理。
2、落實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責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未按期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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