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在《土地管理法》更新后的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步: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啟動土地征收;發布征收預公告主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且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對于此時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預公告是否可訴,還需要留待司法實踐的驗證。除此之外,在發布征收預公告這一環節,還有其他細化新規:
1、新規對于“發布”做出更嚴格的規定,要求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的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這一規定在我們看來是立法者基于舊規定下司法實踐經驗總結而來,舊時常有行政部門聲稱已經發布公告,卻僅在其官網或一些媒體上發布的行為,但這種發布方式無法實際使被征收人知曉,導致被征收人知情權受損害。
2、發布征收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進行土地現狀調查
3、要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規定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做出的新調整,主體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這里進行的風險評估也將成為征收審批時的重要依據。
第二步:組織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和聽證;新條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組織多個部門共同編制: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步:簽訂耕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難以達成征地安置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這一變化是新規中較為突出的一項變化,將征收程序自先征收后補償改變為先補償后征收。
至此,以上三步均為征收的前期工作,在完成這些前期工作后才有接下來的正式征收程序:
第四步:申請土地征收審批;相較于舊法,新規要求征收部門先完成補償再向上級報批征收。在審批中,新規也有新變化,征收部門不再需要逐級審批,而是由市縣級政府直接向具有審批權的上級單位進行報批,這也是審查征收方是否合法征收時需要重點關注的一步。
第五步: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圍和征收時間;此時正式進入了征收程序,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六步: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的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一步為新法重點核心變化,首先明確補償決定做出主體為縣級以上政府,舊規定中協商不成由主管部門做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新規定中參照國有土地征收程序,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需要首先做出補償決定。
這一規定對于管轄級別也有一定影響:責令交出土地做出部門一般為自然資源部門,起訴時管轄法院為基層法院,此時進行二審即在當地中院,再審則由省高院進行;但新規定由縣級政府做出補償決定,一審的管轄法院就在當地中級法院,二審將在省高院,申請再審將由最高院進行管轄,總體來看,新規下法院的審級有一定提升。
第七步:實施土地征收;這是土地征收的最后一步程序,這一點較于舊規定沒有太大的變化,依舊規定對于阻撓國家征地的,相關部門責令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