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中尤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同時也“飽含”著拆遷方的套路。
征拆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遇到很多當事人都是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吃了虧。
安置補償協議簽完后,拆遷方找到一個很好的借口“單位的章不能帶到外面,所以需要把協議帶回去蓋章,再送回來”。這個時候我們就要警惕了,這樣的要求是千萬不能答應的。
首先我們來看拆遷方所謂的“帶回去”蓋章,這個理由完全不能被相信。常規的簽訂補償協議程序基本是將拆遷人群集中到一起統一簽訂合同,主動上門簽協議還不帶印章,這不就是明晃晃的圈套嗎?
所以此時我們不僅自己不能相信這樣的說法也要提醒其他親朋、鄰居避免陷入圈套。
此外正常情況下,補償協議是一式三份,拆遷方一份,我們一份,另外一份存檔,對于拆遷方要全部收走的行為我們是堅決不能同意的。
這里我們對堅決不能簽訂空白協議不做強調,相信大家都有了明確的認知。
其次我們說不能向對方將協議全部帶走的行為妥協,但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抵抗,此時我們要做的就是及時留存證據,對方固執的將協議帶走的目的大多想要篡改協議內容,我們留存證據就能降低協議內容被修改的風險。
我們能做的就是及時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其次也可以在協議每頁上簽字,防止內容被替換。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在協議被拆遷方拿走后,對方送回來的是復印件,并告訴我們效力都一樣不影響什么。這里要明確在法律上復印件和原件效力是不一樣的,遇到補償糾紛時,如果被拆遷人僅以協議復印件作為證據主張權利,又沒有其他證據輔助,那么主張很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拆遷方堅決只給復印件,我們可以要求其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注明該份復印件的效力等同于雙方簽訂的原件。
拆遷是一環接一環的長期斗爭,如果您在拆遷環節中發現對方有以上行為的端倪,那么就要明白對方對依法合法拆遷的“真誠度”并不高,有了這個認知才能迅速破解一個又一個套路。
協議拆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要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征收手續,而不能簡單的通過雙方協商就將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用地;此外,《
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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