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吧劃入棚戶改造項目,補償協商無果
原告:李先生
被告:紅古區政府
代理律師:徐曉倩律師
原告李某于2006年起,在蘭州市××區經營啟明星網吧至今。
2017年1月23日,蘭州市棚戶區改在指揮部發出蘭棚(城)指字(2017)1號《關于確定2017年省列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通知》,將原告人經營的網吧所在區域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清單。
2017年7月18日,被告紅古區政府作出《紅古區海石灣鎮火車站社區三號街坊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決定對非住宅房屋、公房全部實行貨幣補償。原告不服該《房屋征收公告》,且在與被告就補償安置問題協商無果。
當事人當即委托律師,積極維權
李先生隨即 委托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曉倩律師介入維權,徐曉倩律師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被告紅古區政府對涉案土地上附著物的征收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而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代替了房屋征收決定,其性質等同于房屋征收決定且符合房屋征收決定的形式要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案中,紅古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均明確規定,對于征收范圍內的非住宅房屋全部實行貨幣補償方式。該補償方式與上述法律規定相違背,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顯屬不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本案中,紅古區政府無據證實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過評估,形成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被告的征收程序存在缺失。
專業維權,當事人終獲勝訴
法院判決被告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紅古區海石灣鎮火車站社區三號街坊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違法。
徐曉倩律師提示:在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情況下,被告作出被訴《房屋征收公告》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且該《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補償方式,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明顯不當。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經濟適用房拆遷補償標準是(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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