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面臨征收,被征收人經常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我的土地被征收都可以拿到哪些補償?有沒有補償標準可以參考?鄉鎮政府可以留用征地補償費嗎?”
1、征收后,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
首先被征收人不要感到擔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關于補償標準,要根據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對于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例如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一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留用征地補償費
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留用征地補償費。如果鄉鎮人民政府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的,有權留用安置補助費。
但是征地補償費是專款專用的,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留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補償是對土地所有權喪失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鎮政府并非所有權人,當然無權留用這部分補償。
因此,只有鄉政府負責安置時,才有權留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征收涉及農民生活生產所依賴的房屋及土地等,如果您正面臨征收問題,有任何疑惑或糾紛您可隨時聯系專業律師咨詢,獲得有效征收拆遷建議。
1、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2、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國土局,鄉政府并沒有實施征收土地的權限,如果鄉政府對土地進行征收,屬于違法行為。明確如下: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簽訂補償協議屬于超權越職行為,最常見
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征地用途。2.征詢被征收的村民意見征地公告發布之后,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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