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到強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就深惡痛絕。有些征收方為了加快征收進程,不顧法律規定,直接講房屋強制拆除,這不僅嚴重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是違法行為,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關于強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向律師咨詢最多的就是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這是因為很多人還沒分清這兩者之前的區別,也沒有了解最新法律規定,現在只有司法強拆是唯一合法的強拆,也就是說,現在只有法院才能進行司法強拆,除此之外所有的強拆都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也就是說,無法院準許,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強拆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拆房屋。但在實踐中,有些征收方完全不顧法律規定,擅自將房屋拆除,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收集證據,并及時向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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