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掌握著強大的公權力,信息、財力、人力等資源豐厚,又身經百戰,在這樣實力強悍的對手面前,作為普通老百姓的被征收人顯得格外勢單力薄,很難在拆遷中找到一個平衡的位置進行公平的對話,而權益遭受侵犯也難以避免。但是法律為了平衡兩者的強弱關系,是通過各種實體、程序步驟的設置賦予了廣大被征收人一定的優勢的。被征收人應該要了解,法律對于“征收拆遷”本身進行了怎樣的設置,賦予了自身怎樣的優勢,是如何給予保障的?而在遇到征收拆遷問題時,要盡可能掌握相關信息,把握時機,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優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房屋價值補償參照市場價
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也就是說,房屋征收補償要“征一至少還一”,保障被征收人的長遠利益。
2、兩項重要選擇權
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在國務院580號令第二十條中有明確提出。被征收人要知道,房屋評估機構不是征收方說了算,一定要積極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避免征收方通過私自指定評估機構的方式干預評估結果的作出。二是選擇安置補償方式的權利,這在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一條中有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補償方式進行選擇,想要貨幣補償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想要產權置換的可以選擇安置房。征收方不得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或自行決定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剝奪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顯然,拆遷中被征收人雖處于弱勢,但依然有兩項重要的選擇權,征收方必須提供“選項”讓被征收人行使選擇的權利,否則就是違法的。
3、司法救濟權
關于賦予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濟權,三個是值得重點指出的。
一是對評估結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這是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不滿意時,被征收人可以行使的救濟權利。同時被征收人要明白,所謂“評估價格”只是一個參考,它并不能抵消房屋本身的價值,并不具有最終效果,而通過后續的合法維權,必然能夠爭取到-比評估價格更高的補償。
二是對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不服征收決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來救濟。
三是對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不服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來救濟。
4、要先補償后搬遷,禁止暴力逼拆
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七條的兩個重點,一是先補償后搬遷,二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進行征地拆遷必須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達成協議,征收方都應當實質性地給予被征收人足額補償之后,使得被征收人其基本生活與生存權利得到保障以后,才能依法的進行搬遷。如果沒有補償就要求搬遷甚至是強制進行搬遷,這是絕對違法的。并且征收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中斷供水、供電等方式逼迫搬遷,否則同樣構成違法。對于對自身合法權益造成侵犯的違法行為,被征收人可以起訴違法征收,依法維權。
5、行政機關無權決定并直接強拆,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
根據590號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針對合法房屋只能進行司法強拆,行政機關無權決定并直接強拆,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違反規定執意強拆屬于違法強拆,將承擔全面的賠償責任。
無疑,司法強拆由于必須經過法院的司法審查,最終由法院中立的作出公正裁判,這是更能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土地不能觸碰的底線:征收前后,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
一、《征收條例》名為房屋征收,其本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如若國有土地上沒有建筑物、附屬物,也應當適用《征收條例》的規定。對于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其本質亦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地方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每個地區都不一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拆遷的時候在拆遷公告中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 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
房屋拆遷的補償政策每個地區每個片區,都是有差異的,具體的政策需要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不過,拆遷補償的標準卻是大同小異,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房屋價值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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