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難發現,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因補償條件談不攏等原因致使房屋被強拆的情形。但是很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卻也認為,強拆是不合法的,強拆已經被取消了。顯然,人的認知與拆遷實際是存在矛盾的。
那么,“強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須知2012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對于合法建筑的行政強拆取消了,但是司法強拆還存在。也就是說,當前政府部門沒有自己去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行政強拆違法,但是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遷。關于“強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應該要知道以下這些內容。
強拆的合法性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我們能夠看出來,法律是允許征地拆遷領域存在強拆的,也就是司法強拆。但是合法的強拆,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流程。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依法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對此拒不履行也不在期限內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法的拆除房屋。當然據此也能夠看出來,如果不履行法律條款對被征收人進行行政通知和司法執行,征收方直接自己決定強拆,這種行為自然是非法強拆。
注意:對于司法強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并非完全無能為力。如果在強拆手續辦完或超過訴訟時效之前,及時咨詢并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進而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妥當運作,在此基礎之上征收方想要合法強拆也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強拆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1、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如果已經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60日內)或者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內),市、縣人民政府就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人民法院就不能強制執行。即便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也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沒有作出補償決定,沒有向被征收人下發補償覺得,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除措施。
3、先補償后拆遷。必須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5、申請人主體條件。申請人依法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權申請強拆。
被強拆維權期限?該如何挽回損失?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不能強拆老百姓的房屋,但是總有征收方知法犯法。那如果真的遇到非法強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該如何挽回損失呢?建議要堅決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行政訴訟,進而尋求對話協商解決補償問題或者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
咱們律師在實踐中遇到過很多起的違法強拆的案件,但遺憾的是,很多因為錯過起訴期限而無法進行操作,被征收人因此無法實現對非法強拆的維權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一旦遭遇了非法強拆要在6個月的訴訟期限內(最長一年內)及時起訴,起訴期限一經錯過即意味著被征收人喪失了起訴權,最終可能陷入維權無門的境地。不要盲目信訪或者進行其他無效維權行為,必須明白,采用司法途徑進行維權這是唯一有效、合法且理智的手段,切記拖而不決。
最后還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面對強拆,首先要問清楚對方的身份,是否具有法院批準的強制執行的通知書。如果強拆已經無法避免了,盡量不要和對方產生激烈沖突,不要以暴制暴,明白保全自己才是保全未來。同時,應當積極取證,對指揮、執法人員及強拆現場進行攝影攝像,為強拆發生后的追責及維權打好基礎。
征收部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前提下,不履行相應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的權利,對老百姓的房屋進行的一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奪式拆除活動。⒈征收方作出了相關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在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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