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在咨詢律師的過程中,常常會聽到這樣的發問:“現在已經不能強拆了,所以不簽補償協議,征收方也不會進行強拆。”很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都有一種強拆違法的認知。事實上,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針對合法房屋的行政強拆已經廢除,但這不代表征地拆遷領域就不存在強拆了。根據該條例規定,征地拆遷中,雖然是合法的房屋,但征收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征地拆遷領域唯一合法的強拆,根據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由此可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前提下有權申請司法強拆,一是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二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期限60日,訴訟期限6個月)。所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是有權進行司法強拆的,這一點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清楚。
對于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來說,要想避免司法強拆,要想繼續爭取補償的提高,一定要及時啟動相關程序,收到補償決定后,不服補償內容的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且不可置之不理,錯過時效。
如果房屋被強拆了,一定要及時收集有效的強拆證據,并在第一時間請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律師辦案經驗豐富,知道該怎么應對強拆,也知道怎么能為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爭取最大化的拆遷補償。有征地拆遷相關問題的,可以免費咨詢律師,畢竟律師接入的越早越好。
國家禁養政策旨在優化我國生豬養殖布局,引導生豬養殖行業減少土地承載過重的地區退出,減少土地承載壓力,引導企業向土地仍有養殖承載空間地區轉移,降低環境影響。執行過程中部分地方政策采用一刀切,短時間快速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申請的規定執行,根據其下
住的房子有可能被強拆的,主要表現在下面三種情況。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的,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2、
不是說有的違建都會被強制拆除,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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