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對房屋的價值評估一直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這是因為它決定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能拿到多少補償,在實踐中,很多人都認為能拿多少補償都是征收方說了算,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畢竟法律對房屋拆遷評估作出了明確規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可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從目前的咨詢來看,很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會針對評估環節提出一些問題,為了盡可能保證評估價格的合理,提醒大家要認識到以下四點:
1、注意評估時點應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準。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情況是:征收方在正式啟動征收程序之前私自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日后以此評估報告為依據談補償,但是評估到正式啟動征收程序時已過了很久。這顯然不合理更不合法。
2、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參與評估機構的選擇,盡可能選擇聲譽好、聲望高的評估機構。法律賦予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明確了依法選定評估機構的各種方式,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選定,都絕不可能是由征收方私自指定。
3、針對評估結果,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擁有司法救濟權。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則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后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評估結果是確定補償的重要依據,但不具有最終效力,還可以通過談判、起訴征收補償決定等方式來改變補償。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不要有這樣的意識,認為評估結果就這樣了無法改變,于是放棄繼續爭取,放棄可以提高的機會。
以上就是房屋在征收拆遷時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注意的評估環節的問題,涉及到補償問題,一定要更加謹慎,千萬不要被征收方牽著鼻子走。遇到不清楚、不明白的問題,一定要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及時向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市場法按照現行規定,農民對農村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其所有權屬于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無法形成類似城市房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房屋買賣僅僅局限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也就不存在統一的市場價格。因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房屋價值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評估機構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作出評估。依據什么時點的價值
為了在征地拆遷中保護拆遷戶的權益國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為的就是在征收過程中規范征收程序,其中就有評估這一程序的規范建議,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應當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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