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拆遷律師辦案的數十年里,發現很多被拆遷人都會到這樣的情況,征收補償存在明顯不合理的一面,又或者拆遷方在拆遷程序上明目張膽地違反了法律規定,進行違法征收,這些時候本應是被拆遷人占據理的,但最后卻總是被拆遷方使用逼簽或者其他手段而不得不簽字。
由于自身不懂法,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薄弱,而拆遷方則是過分地追逐所謂利益,所以被拆遷人難免會遭遇一些不公平的拆遷待遇。而為了能夠更好地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禁止先拆后補、違法逼遷、行政強拆等行為。
一、禁止“先拆后補”
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指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拆遷方必須在取得被拆遷人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征收工作。這能夠在極大程度上避免出現那種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生存權。
搬遷、強制拆除以補償為前提,這也就意味著被拆遷人在拿到合理補償之前,有權拒絕搬遷。而如果拆遷方在沒有給予充分補償之前就要求搬遷,甚至是進行強制搬遷,這是涉嫌違法的,此時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維權。
二、禁止暴力逼拆
國務院590號令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逼遷”是屬于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被拆遷人遇到任何形式的“逼遷”,注意保存證據,切忌以暴制暴,采用法律手段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爭取合理補償。
三、禁止行政強拆
如果說補償條件達成一致,簽訂了補償協議并且按照規定完成了搬遷,那對于被拆遷人而言,這就不存在所謂違背自身意志的強拆的說法。但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補償方案并且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這時極有可能就會涉及到強拆問題,但被拆遷人必須明白,如果是合法的建筑,強制拆除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6條及28條的規定,征收雙方達不成一致協議時,將由征收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收到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訴訟、不復議的,那么將由征收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司法強拆,也是針對合法建筑唯一合法的強拆。
這里必須注意,對于合法建筑的強拆,必須經有權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逕行行政強拆。如果不經程序,比如未依法足額補償、未作出補償決定、未申請法院裁定等情況下直接強拆,被征收人要堅決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進而尋求談判協商話解決補償問題,或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
除此之外我們平時聽到的,偷拆、誤拆都是變相的強拆,也是違法行為。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每個地區都不一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拆遷的時候在拆遷公告中說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
房屋征收拆遷補償的問題,是要根據當地的法規政策結合該區域的市場行情,才能給出具體的標準的,也就是說每個地方及該拆遷的區域不同而不同的;而補償的具體費用常見的有這些(以當地拆遷征收政策為準):1、房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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