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們都在強調“先補償后搬遷”的拆遷原則,只有拆遷方完成了足額補償的義務,才能合法的要求被拆遷人進行搬遷。按理說,被拆遷人不應該在存在補償和搬遷順序之間的疑問,但是從一些咨詢來看,還是有不少被拆遷人會因為這個順序問題而感到困擾。
“征收方對我們承諾,說如果能先搬遷,之后就會給我更高的補償,律師你說我要不要答應?”
“律師,拆遷方給出很高的搬遷獎勵,要我們先搬遷再談補償,這可信嗎?”
“律師,拆遷方說因為這個項目特殊,需要大家先簽字搬遷,以后再慢慢談補償,我該同意嗎?”
常常有被拆遷人作出類似上述幾個拆遷方要求先搬遷再補償的咨詢。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時候拆遷方這么要求,其實就是想給大家設下一個陷阱,等搬走之后,當初承諾的補償就不兌現了。
而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房子還在,并且相關產權證件齊全,這意味著有著可靠的談判籌碼,在補償的爭取與獲得上,被拆遷人還掌握著很大的主動權。而一旦房子和產權證件沒了,接下來就會處于極其被動的局面。這時如果雙方房屋的評估價值以及具體的補償數額產生爭議,被拆遷人再想證明房屋價值就會非常困難。因此,大家一定要堅定“先補償再搬遷”的法律原則。已經簽訂了協議,一定要在拆遷方支付完全部的拆遷補償款后再搬遷,而不是把補償程序后置到搬遷騰房之后。而如果還沒有談好補償、還沒有簽訂協議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貿然搬遷,否則補償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法律明確地提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是為了充分的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生存權,充分的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拆了舊房而無新房”的不利局面。拆遷方要求“先拆后補”這是在知法犯法,而對被拆遷人來說則存在補償無法得到的風險,因此一定要堅守底線。
1、房屋價值補償房屋價值補償主要包含兩方面,土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土地區位補償價指的是被拆遷人合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區位和用途來決定,企業的土地用途一般為工業用途,
企業的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比一般性的住房拆遷補償標準要復雜繁瑣的多,各種的程序也是非常繁多的,國家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拆遷人應當向拆遷人、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相較于普通住宅,
拆遷應該和戶口和面積哪一個有關系?其實,這是不一樣的方面,根據土地的性質,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首先來看看集體土地上的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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