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看,征地拆遷應該是一件好事,能夠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個相對理想的生活水平上的改變。然而實際的征收當中,很多被征收人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根本就很難在補償上如意。這里提醒大家一定不要忽略征收拆遷的合法性,尤其是征收方其補償行為的合法性,不合理的補償往往源于不合法的征收行為,千萬不要覺得征收方怎么說就是怎么樣。
事實上,法律對于征收活動及征收行為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在整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不能任憑自身意志為所欲為,而是嚴格依法 。對于不遵守法律原則,進而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征收行為,被征收人可以有權依法維權。下面就跟大家講講在補償方面征收方要基本遵守的八條規則,這在國務院590號令中有明確規定。
一、房屋價值補償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補償不合理是征地拆遷領域一直存在的常見問題,通常征收方為了達到壓縮拆遷成本等目的,會故意壓低原本就屬于被征收人的拆遷補償。必須明確,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19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在補償方面,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務院590號令第21條賦予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因此在補償方式上,征收方須保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而不能直接在補償方案上規定只有某一種補償,或在作出補償決定是單方面決定補償方式。
三、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關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確定,國務院590號令第20條有規定,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也就是說,無論如何征收方都沒有權利私自決定。征收方不能主導評估機構的選擇,更不能主導評估結果的產生。
四、先補償后搬遷。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規定,征收方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在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拆除行為。國家法律堅決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與之相悖。
五、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將有可能面臨征收方層出不窮的“逼遷”。那么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威脅、暴力或停水停電等非法方式實施逼遷的,遇到任何形式的逼遷被征收人都可以予以法律的反擊。
六、強拆需經法院裁定。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8條的規定,要強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進行強拆,也就是司法強拆。征收方強制拆遷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與否全部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具有強拆決定權。實踐中,有的房屋征收實施主體為了加快拆遷進行,早日獲得被征收人的房屋所在地塊,在不經裁定的情況下徑行強拆,這是絕對違法的。
以上六點均是法律對征收方作出的規范,同時也是被征收人必須了解的法律重點。被征收人作為征地拆遷中處于弱勢的一方,有的時候確實只有依賴法律的強制力與維護力才能守住合法權益。遇到征地拆遷,被征收人不僅要了解相關規定,還要了解維權的技巧和相關訴訟時效,把握最佳維權時機。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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